为充分调动全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人事政策保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省人社厅近日出台《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创新创业包括四种形式
(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三)离岗创新创业;
(四)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适用范围
从事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创新创业人员”)属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兼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辞去领导职务后再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创新创业。
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国家另有规定不得从事创新创业的,从其规定。
签订三方协议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须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登记表》(见附件1),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三方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
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享有这些方面同等权利
创新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应当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评职称可走绿色通道
在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可实行绿色通道评审,聘任时可不占本单位岗位。
绩效工资计入工作人员总数
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离岗创新创业人员计入工作人员总数,核定的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统筹使用。
创新创业业绩与单位绩效工资挂钩
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因创新创业所得收入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本人基本工资2倍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1倍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基本工资5倍以上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2倍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所需资金由核定的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解决。
解除关系两年内可直接被选聘
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离岗创业人员,若离岗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办理解聘手续后两年内需要重新到省内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直接选聘。
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离岗创新创业人员,事业单位应停发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其他创新创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协商约定,按约定执行。
社保和公积金怎么执行
(一)离岗创新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单位保留,继续按原规定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缴费基数、比例、资金承担方式等与原单位在岗同职称人员一致,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二)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三)工伤保险由创新创业人员所创办或就职的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地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离岗创新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失业保险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保留,继续参加原单位失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一致,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创新创业人员所创办或就职的企业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的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住房公积金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这些事项按在岗人员规定执行
新创业人员在保留人事关系期间,退休、丧葬抚恤等事项,由原单位按在岗人员的规定执行。
参与年度考核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创新创业人员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管理办法,按创新创业协议约定的职责对创新创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创新创业人员每年度应当向原单位报告创新创业情况,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事业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进行年度考核。
离岗创新创业业绩突出的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比例。
做好创新创业人员监管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创新创业人员管理,按时办理返回、调离和延期相关手续。督促期满未申请调离或延期人员必须两个月内返回单位,对既不申请调离或延期,又不返回单位的,单位要按规定作出解聘处理的决定。对单位不按时办理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