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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时评:保障数据还是保障安全
http://www.hebeigwy.org       2012-01-16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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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在1月14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说,去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347728起,死亡75572人,今年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将实行零控制。

  

  这是经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确定的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之一,受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指标设定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通过严格控制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来严格控制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避免安全事故产生的重大伤亡。

  

  我们可以说这是安全监管中人的生命得到重视的结果。人的伤亡越大,安全事故就被视为更加严重,面临更加严厉地问责,这是当然的道理。但是另外一个问题,不能不由此产生。人的伤亡是安全事故产生的结果,以结果来衡量原因和过程的性质、轻重,会不会导致对生产过程安全的控制变为对事故结果的控制?或者说,一旦安全事故发生,我们对生命的重视和敏感,会不会恶变为对死伤人数的敏感,让衡量事故轻重等级的伤亡人数,成为人为操作的目标?

  

  事实常常在证明这种担忧。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披露中,伤亡数字往往成为最为扑朔迷离、灰暗不清的信息,瞒报、金钱封口家属成为最本能的选择,10、20、30这些标志事故等级的数字不仅成为不言自明的关键节点,甚至成为地方政府和肇事企业共同努力的目标。对数字的在意,远远超过了对事故本身的在意。

  

  社会对生命的愈发敏感,导致了社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愈发敏感,尤其是对事故中人为因素的愈发敏感。社会的密切关注之下,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级别和规格上升,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更加严格,考核权重进一步加大。伤亡的人数不同,受到的处罚不同,受到的关注,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随之不同。但能不能就由此说明,对生产安全更加严格的监管就已实现?生产安全性受到更大程度的重视?

  

  更进一步说,我们应当由此反思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目标和方式。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究竟是过程监管和控制,还是事故善后和事故追责?对不同死亡人数标示的不同性质事故起数的控制,是否适合作为下达给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是否适合作为安全监管履职好坏的单一评判标准?

  

  人命关天。保障生产的安全性的首要目标,就是保障人的安全,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这不是说,对人的生命的敏感,就直接等于对伤亡数字的敏感。否则,死亡的“规模效应”就会直接掩盖事故原因的追究和问责。更残酷点说,如果伤亡人数,不能在“规模”上刺人眼球,就不能引发严格的追查,不能完全反映出安全监管上漏洞,那生命的价值如何在安全监管中得到体现?

  

  死伤数字可以作为评判一个事故严重程度的依据,但对生命的忌惮,决不能等于对数字的忌惮,安全的监管,也绝不仅仅等于死伤数字的监管。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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