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及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 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为了证明个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或离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则是证明个人没有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即俗称的“单身证明”)。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介绍,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但是,公众在办理出国留学、移民、购房贷款等事务时,有关部门要求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因此,我国婚姻登记部门承担了为公众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29个省(区、市)的婚姻登记部门免费开具了841万份婚姻状况证明,占婚姻登记机关工作量的58.5%,大大耗费了婚姻登记部门的人力成本。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用证部门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确认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通过部门间直接信息核对等方式开展,不再需要当事人在用证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以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