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现】
甲破解了本单位网上银行的账户密码,将单位账户内的8万元资金转至其女友乙的银行卡内。之后,甲将实情告知乙,并让乙将卡内的存款提现,乙提取了8万元后将钱全部交给甲。三个月后,甲再次让乙帮忙,说准备一周后将单位资金转到乙的卡内,乙劝甲罢手,甲表示做完这一次就收手,乙才答应帮助他。一周后,甲将10万元资金转到乙的卡内,乙如约提取了10万元。年底,甲所在单位与银行核对账目,发现18万元资金下落不明,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乙是犯罪嫌疑人,将其拘留。甲发现事已败露,遂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2)对甲、乙量刑时需要考虑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
(1)甲与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甲以盗窃的故意,破解单位网银密码,转走单位公款18万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乙在甲第一次盗窃8万元时,没有与甲形成盗窃的共同故意,属于事后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不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但乙明知银行卡上的8万元款项是甲盗窃所得仍为其提现,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乙与甲对后一次盗窃形成了盗窃的事前通谋,并帮助其提现,因此,就再次盗窃的10万元,乙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2)甲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盗窃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认定为自首;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学习视频: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课程上线:http://school.chinaexam.org/zfg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