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10月27日据报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研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报告建议,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此事引起热议。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廉洁年金制度是从经济利益上对公务员是否廉洁从政给予的一种奖惩。从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实行的情况看,效果较好。但必须认识到,这两地都是小政府、大社会体制,总体人口区域面积都非常小。小政府、公务员少而精、财力雄厚使得这两个地区能够负担起公务员退休后的巨额年薪。中国内地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从财政财力上看能否承担起如此巨大的公务员廉洁年金,值得商榷。同时,从目前公务员队伍现状,推行廉洁年金是否符合民意,能否说服民意也值得怀疑。
一方面,建立“廉洁年金”有其合理性。作为公职人员,保持廉洁乃天经地义。但事实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让每一个公职人员都保持廉洁。于是通过相关的制度确保奖廉惩贪已成为各国惯例。作为我国反腐的配套措施,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显得合情合理。
另一方面,“廉洁年金”的制度并不完善。按照廉洁年金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今后给公务人员一个主动不腐败的“选择”。然而,在这一可能的“不腐败”的选择面前,在很多人看来更像是一种肉骨头诱猫式的选择。现实生活中在公务人员从政用权期间,比“肉骨头”更诱惑、更实惠的“机会”更多。试想,有大块大块肥美的鲜肉可以吃,可以直接拿到手,猫们还会对若干年后的“事后”拿到手的“肉骨头”动心吗。在我国现行监督监管机制并不健全,对于公权力制约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一些腐败官员未必不能做到在位时“大捞特捞”,退休后享有廉洁名声并享受廉洁年金,所谓的“欲壑难填”正是这个道理。如此,防范腐败的廉洁年金反而有可能成为腐败官员的“二次福利”,对于社会公平和公众信任度的伤害就更深。
[启示]
可以考虑换一种思路来看待“廉洁年金”,换一换“廉洁年金”的发放对象。应该将“廉洁年金”面向社会公众、公众监督者、广大网民,而不是手握权力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不妨将“廉洁年金”设计成一种类似于鼓励举报腐败的“廉洁年度奖金”,面对全体社会公众,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有权利获得这样一份荣誉和奖励。可以一年颁发一次,鼓励更多的社会公众自觉开展对官员廉洁度监督,以此鼓励更多的像广州区伯那样的主动监督公权者涌现。面向公众(包括官员和公务人员举报腐败的行为)的“廉洁年金”一旦发放,而不是专门面向处于被监督位置的公务人员,公权力行使者必然会更多一份谨慎和自觉,遏制腐败的社会大环境也会更快的到来。
[措施]
对此,河北公务员考试网建议:
首先,大幅度精简机构、减少人员。真正建立起一支高效、精炼的公务员队伍后再推行阻力要小得多。
其次,先行实行养老金并轨,彻底破除公务员和一般职工养老上的双轨制。特别是要大幅度缩小养老金替代率上的巨大差距。
再次,公务员廉洁年金的来源,采取公务员在工薪收入中扣划一大块,财政出资一小块的做法。最好不要打着廉洁的旗号过多增加财政支出,变相给公务员过多增加养老保障福利。要使廉洁年金主要起到公务员廉洁保证金的作用,其次才是养老补充资金的用途。
最后,对公务员从政期间廉洁状况要有一个严格的考核体系。这个体系必须是公开接受民众监督参评的体系。防止考核走过场、成形式,最终国家支付了巨额廉洁年金,却保证不了公务员的廉洁,使得廉洁年金变成公务员退休后的养老福利补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