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不经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连日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因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条这一变化受到广泛关注。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古有言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作为拥有几千年传统道德的国家,尊老已深入人们浅意识中。但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独守“空巢”的老人一旦配偶去世,就进入鳏寡期。空巢期与鳏寡期,老年人生活容易发生困难。孝顺作为重要的中国家庭美德,不应因子女生存艰辛而弃如敝屣。然而探亲假也是一年一次,对于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无法达到“常回家看看”的目的,有时探亲假只是法律条文上的摆设不能落到实处。
一方面,现代人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没有条件“常回家看看”。“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一首《常回家看看》唱进了众多老年人的心坎里,然而不少儿女只注重对父母物质生活的照顾。子女关心老人有时显得力不从心,这种情况在独生子女家庭更为突出。虽然给老人赡养费,聘请保姆照顾老人也是一种孝心,但是金钱与保姆毕竟代替不了亲情。在对立法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议论之外,面对“常回家看看”入法,还有一种常见的抱怨,那就是:我不是不想回家,而是没时间回家。很多人常年疲于为生计奔波,陪伴父母甚至成为一种奢望。
另一方面,把“常回家看看”立法不够规范。立法规定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问候老人,从法律本身来看,严格地说,不够规范,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常回家”就不可避免与单位规定法定冲突,于是准不准探亲假成了矛盾点。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要明确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果做不到常回家看看,就要承担相对应的处罚。然而,对于“经常”并无法界定。草案里并未作出一年回家几次的规定,也没有相对应的处罚,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想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因为没有案由而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无法依据明确的法律来判决。毕竟不“常回家看看”只是道德范畴的问题,若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就要需要有可操作性的条文,否则只能综合多方面因素了,又是司法调解,又是行政督促。
[启示]
人性的关怀应该与时俱进,钢筋水泥的现代社会不应造成人为的人性冷漠。别让“常回家看看”成“画饼充饥”。探亲假跟不上“常回家看看”,基本形同虚设令人忧虑。我们并不缺少“画饼充饥”的制度,民众所期待的是能够带来真正温暖心灵及人生路途的制度,期待的是制度下的阳光,在这一点上,政府政策制定者的步伐应该走在“制度”的前面。
[措施]
常回家看看“,并不是一部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而应该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社会机制各个方面去统筹考虑。对此,中公教育专家建议:
首先,做子女的应当让”常回家看看“由心动变为行动,多想父母之所想,多念父母之所念,多解父母之所需。其次,全社会都应当将”常回家看看“当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全社会形成推动养老的强大合力。再次,在社会公共管理方面,也要顺应社会养老的普遍需求,完善制度设计,为”常回家看看“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