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信息公开,公众都不会陌生,从汶川地震,到今年的青海玉树地震,中央和各地权威部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及时、通畅的信息披露,极大地消除了社会的焦虑恐慌,帮助公众保持了镇定。这充分凸显了政府信息公开所取得成效。结合近几年公务员考试命题趋势,都是联系实际,紧跟社会热点的步伐。因此,信息公开作为申论考试命题重点,考生应予以重视。下面围绕信息公开的相关背景知识,提供一些备考资料,望能给考生的备考提供帮助。
一、背景
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从法规层面上把政府决策、行政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职责和义务给确定下来了,人民当家作主有了进一步完善的以法规为基础的知情权,这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决心。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在"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时间、方式,人民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途径和权益,政府信息公开的违责监督和追究,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行政行为都应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样,能确保政府行使权力在法律阳光下正确而有效地运用,特别是防止某些部门以各种借口隐瞒真实信息,谎报虚假信息,误导社会公众。
当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行政权力运用大致是三类事情:一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和行政权力的廉洁问题;二是社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平问题(诸如教育、医疗、住房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产品分配的公平问题);三是社会的公共安全问题(诸如环境污染、社会治安、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重大灾情等问题)。这三类问题集中反映了两个焦点:社会公共权力的使用实况,以及与自身生存、发展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平和社会健康运行的状况。这两点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的公信力。
历年"两会"期间,代表和委员们对政府行政成本超常增长,巨额的公车消费、公款招待、公款出国、公款追星、浪费巨大的政绩形象工程等奢侈浪费现象提出种种尖锐批评,指出居高不下、远超出GDP的增长的行政管理成本加大了财政负担,侵占了教育、卫生等社会保障的社会公共资源,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历年的审计报告也一再揭示,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挪用、占用、变相私用财政资金屡禁不止,对滥用公共财政逐渐失去羞耻感。其根本原因就是,行政权力使用公共资源没有足够的透明度,社会公众、人民代表、社会舆论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无从予以充分知晓,也就无法进行真正有效的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
但在当前政府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显得苍白而无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提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
2.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阻碍信息畅通的误区。当前,在确保政务信息畅通中还存在着三个误区,这同样成为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误区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误区二,重形式轻内容。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误区三,重公开而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
3.政府信息公开上存在一些盲区。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但是一些“信息”是否公开仍处于“盲区”。
4.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的形势下,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二者之间的界限更难区分。
5.政务公开手段落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手段大多限于宣传条幅、公告栏、公告手册等,群众和企业获得政务信息的渠道不畅,有些已公开的事项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6.部分单位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现象。
7.政府信息公开变成了政绩公开,政务公开栏变成了政绩光荣榜,而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事务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闭口不谈,尤其回避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
三、完善信息公开的对策
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政府领导干部 “阳光意识”。政府官员要树立“阳光意识”,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者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要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逐步成为政府官员的执政理念。
2.完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基本制度。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
3、进一步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尺度。加强信息公开同时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提供保障,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的能力。
4.完善信息公开管理机制。要建立一整套的信息筛选和发布机制,建立相应的归类查询制度。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调研,到基层群众中了解群众最想知道的信息,建立与群众的经常沟通机制。同时,在信息提供中应该强化服务意识,把它当成一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向群众提供信息。
5.完善政府行政行为过程公开。应加大对于重大公共决策,过程的公开比结果的公开,及时公布“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在各种会议提供市民旁听席、开展意见征求会等。
6.进一步强调公民参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
7.渐进的将条例完善为法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相对应冲突的法律法规。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从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法律,将更好地推进整个公权领域、公共领域的透明化,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