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据介绍,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8月3日《京华时报》)
以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是尊重客观现实的政策调整。在以往,纳入大病医保的疾病有明确的界定,虽然也基本涵盖了一些常见的大病,但一些罕见病或是常年性的慢性病,治疗难度高,治疗费用贵,舆论也不断呼吁要纳入大病医保。现在则直接以发生高额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才真正体现了大病医保应保尽保的精神。不管它是什么病,患病民众为此支付了高额医疗费用,就已变成了大病,就应该享受大病医保的待遇。完全不必拘泥于疾病的名称,大病医保本来就是为了避免民众因病返贫,以医疗费用的多少来决定救助的程度,才符合保障民生的要求。
意见规定,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只有尽量减少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报销比例,实现大病医保的全覆盖,才能更好地保障民生。
同时,也不能夸大大病医保的作用,大病医保也不可能做到全部报销,仍有部分费用不能报销,这就需要社会慈善力量、基本医保等参与进来,进行互补联动,避免因病致贫与因病返贫。
另外,大病医保实现了不以病种论大病,而现在人口流动大,异地、跨区域治疗等现象大量存在,也要能实现“一站式”的异地结算,不再让异地结算难成为困扰大病患者的难题。这在便捷的互联网+时代,应该并不会成为问题。
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大病的标准,是对大病医保的最有效“扩容”,除此之外,还应提高服务质量,让大病医保能真正成为民生的有力保障。便民利民,提高报销比例,要能精简报销手续,又要能严格审查,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医保漏洞,套取与诈骗医保奖金。
?大病医保资金打通惠民的“最后一公里”,尤为重要,这关乎大病患者的权益甚至生存。所以,需要制订严密的实施措施,让“扩容”后的大病医保更具实操性,确保理论上对“大病”应保尽保之后的大病医保,能真正做到对困难群体的全覆盖,成为保障民生的有力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