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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评论:“录时代”的权利与义务
http://www.hebeigwy.org       2011-11-09      来源:河北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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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等对1704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78.6%的受访者坦言与他人打交道时想过录音,69.7%的受访者担心“录音门”会加剧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感。(《中国青年报》11月8日)

 

  所谓“录音门”事件发生在1个多月前,1岁男孩小涵患病被送到医院,其父因质疑医生的一些做法,要求参与专家会诊并全程录音,同时复印病历、检验结果,另找院外专家进行咨询。这位父亲的用心良苦,正是我们身处其中的“录时代”的一个缩影:大街小巷都是摄像头,连最低端的手机也具备录音功能,还有记者暗访、密探、侦案所用的微型录音录像设备的过度泛滥等。这样一个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录时代”现身,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关,与道德信任感的降低亦大有关联——技术进步、法律意识增加,让我们可以随时随地感受录与被录;它也有些像尴尬的扶老问题。

 

  既然置身于这样一个阶段,感叹人心不古或奢望新时代马上到来都于事无补。只有厘清“录时代”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突破目前的困境。比如,作为一名医生,就有无条件履行医院出于科研或业绩考评需要的录音录像义务,这是义务的一面;而权利的一面在于医生可以向患者声明:你单方面的录音录像将影响我的心情、干扰我的工作,如果请我看病,请你放弃录音录像的权利,否则另请高明。

 

  从权利的角度看,关键是不被录的权利要得到尊重。现实生活中许多“录”纠纷,都是因为拒录的权利不彰。比如,村干部在上访户门口安装摄像头,这就违反了私人住宅私密空间不被录的权利;还有的黑心旅馆在房间、卫生间秘密安装摄像头,这也是对公民私人权利的侵犯。也有一些记者,在被采访对象已经声明“现在不算正式采访,私人谈话别录像录音”后,擅自使用秘密录音录像设备,并以此作为采访依据,这也是极为不妥的。

 

  从义务的角度看,对录音录像的权威性和实证价值应保持必要的敬畏。录像录音资料尤其应遵守“证据保全”的义务。在公共空间,接受摄像头式治理的义务缘于个人自由权利的一种让渡,但履行摄像头式治理义务的前提应该是,让公民知晓“已进入录像录音区域”,而且相关资料必须合法地使用和保存。不能安装了摄像头,但最后进入法律认证的环节可以任由利益相关方损毁、裁剪,却又无人负责。

 

  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义务得到认真恪守,这不只是“录时代”应有的处世准则。有权利的人更应记得义务,铭记权利和义务的人则更有担当,有担当的人更易赢得信任,这显然有利于更快地跨越当下这个信任缺失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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