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国办下文对流浪儿童表达关切,说明了这个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而作为一桩裹挟着“问责”而来的“任务”,针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显然将成为各级地方政府近期工作的重心。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实施“救助保护”呢?尽管国办作出了多方面的建设性要求,但事情终究要在落实层面见真章,政策落地之后是掷地有声、成效斐然,还是会异化走形,目前还只有拭目以待。
针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本是一项繁复和长期的工作,需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亦需制度和法律的保驾护航。长期以来,在这些方面,我们做得并不太到位,导致某些地方流浪儿童问题很明显。今天,当国办以行政指令向地方施压时,亦不过是使后者重拾责任。
来自国办的指令能使情势为之一新吗?我们相信,事情会朝着积极的方向改变,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在某些地方出现“投机性策略”。比如针对流浪儿童的驱赶策略,比如强行把他们送往异地,不一而足。凡此种种都在提醒着我们,针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政策,一旦在地方层面遭到异化,将会扭曲政策初衷,无助于流浪儿童境遇改善。
事实上,或许我们最应该做的就是,反省流浪儿童是如何成为伤脑筋的问题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早在2003年8月1日起就已开始执行,流浪儿童本应是各级地方民政部门救助和保护的重点对象,但难堪的现实却在表明,这部行政法规的执行力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不彰的结果就是不得不一次次依赖行政训令。但行政压力往往是来得迅猛走得倏忽,所以此番必须摆脱“运动式治理”的病灶,使得地方政府在救助和保护流浪儿童问题上,产生从根本上和系统性上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心力。
措施出台后,流浪儿童的命运更值得关注。救助工作的历史欠账不容忽视,要想改变这样的困境,需要救助制度像磐石那样屹立在孩子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