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河北公务员考试政治常识之立法制度(四)
http://www.hebeigwy.org 2014-10-30 来源: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国务院立法
国务院立法,是中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依法制定和变动行政法规并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立法活动的总称。
国务院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务院立法兼具从属性和主导性。国务院不是许多西方国家那种与议会平行的中央政府,而是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存在于国家机构体系中的中央政府。这决定了国务院立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具有从属性。国务院立法要以贯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基本任务或职能,国务院立法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而不得同它们相抵触。另一方面,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行政工作的责任,因而对全国的行政工作具有主导性。与此相适应,国务院立法对地方立法,特别是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具有主导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悖。
第二,国务院立法范围尤广、任务尤重。作为12亿多人口的泱泱大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的行政管理范围极广。相应地,国务院立法调整的范围,远远超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地方立法调整的范围,其立法任务非常繁重。同时,国务院立法负有使宪法和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使命,负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使命,负有随时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立法职权以完成特定立法任务的使命,还负有为地方立法提供立法依据的使命,所有这些,使得国务院立法在中国立法体制中任务最为繁重。
第三,国务院立法具有多样性、先行性和受制性。其一,国务院制定和变动行政法规,参与国家立法亦即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法律案,完成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立法任务,监督行政规章的适当与否。这是中国立法体制中最具多样化色彩的一种立法。其二,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是为未来制定相关法律积累经验、准备条件。在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有些事项究竟应当由行政法规调整还是应当由法律调整,往往既难分清也不是非分清不可,在这些事项方面行政法规往往成为法律的先导或前身,通过行政法规的先行问世而为以后就这些事项制定法律奠定基础。将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在立法范围上的界限进一步明确后,有些事项也还是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调整的,为使针对这些事项制定的法律较为成熟可靠,在制定法律前先制定行政法规,也未尝不是有益措施。而且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既可以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决一些权宜问题或特定问题,也可以为此后授权者就解决这些问题制定法律而积累经验、准备条件。其三,国务院立法具有受制性更是十分明显。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立法活动,要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后者制约。国务院行政法规要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但该法律案能否通过,取决于接受法律案的机关。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进行的立法活动,由于权力来源于授权者,也自然受到授权者制约。国务院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这也是它具有受制性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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