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重点总结(三)
http://www.hebeigwy.org 2014-09-16 来源: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如下: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引起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按权利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标准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按权利的作用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3)按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分类
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按权利的依存关系分类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 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 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为标准
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 是已经得到的权利
期待权 尚未全部实现的权利,典型的:继承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
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分为:
(1)自卫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己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构与要件:①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②必须是在进行中的,③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①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在,②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③避险行为是不得己的,唯一可采取的方法,④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自助行为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
(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
(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 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2)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如下: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引起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按权利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标准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按权利的作用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3)按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分类
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按权利的依存关系分类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 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 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为标准
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 是已经得到的权利
期待权 尚未全部实现的权利,典型的:继承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
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分为:
(1)自卫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己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构与要件:①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②必须是在进行中的,③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①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在,②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③避险行为是不得己的,唯一可采取的方法,④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自助行为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
(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
(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 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2)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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