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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河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37)
http://www.hebeigwy.org       2014-06-05      来源: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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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下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是(  )


  A.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但是张某没有代理权,乙公司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B.王某将一幅字画寄存在陈某处,陈某将字画卖给杨某,王某认可陈某的行为有效的权利


  C.陈某通过欺诈手段使张某与自己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张某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D.张某欠王某1000元未还,王某欠张某的1000元债务也已到期,王某主张用自己的1000元债权抵销张某对自己的1000元债权的权利


  2.王奉与李海发生口角,王奉将李海打伤。刘山见状,上前劝架,王奉失手将劝架的刘山打中要害,伤害致死。刘山死后,刘家发生财产继承。在本案中,属于行为的是(  )


  A.王奉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B.王奉对于刘山的死亡


  C.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


  D.刘山的死亡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3.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4.2003年4月1日张某被李某打了一顿,张某当时只觉得疼痛,后来由于疼痛难忍,张某于2003年5月1日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肋骨骨折,2003年5月10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拒绝赔偿,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直至2004年1月8日张某才被解救出来,2004年9月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5月1口起算


  B.2003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C.2004年3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D.2004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5.甲的一只羊走失,被乙拾得赶回家中,饲养半月后被甲发现,但乙拒绝返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走失的羊


  B.乙若返还该羊,有权要求甲给付其饲养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C.甲乙之间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D.甲若拒绝给付乙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乙可以留置该羊


  6.甲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家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下列何种情况下,甲可以将家具提存?(  )


  A.乙无故拒绝受领甲交付的家具


  B.乙搬离原住处未通知甲,甲寻访不到


  C.乙因车祸身亡,尚未确定继承人,致使履行债务困难


  D.乙中风成植物人,尚未确定监护人,致使履行债务困难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ebeigwy.org/)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解析】ABD。A选项中乙公司只要行使撤销权,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合同成为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B选项中王某只要行使追认权,就可以使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合同成为有效的合同,D选项中王某只要行使抵销权,就可以使张某的债权和王某的债权都消灭,所以ABD三个选项中的权利都是形成权。C选项中张某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合同才能解除,张某自己的行为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所以张某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


  2.【解析】AB。在本题中,王奉的伤害行为对于李海被伤害、刘山的死亡而言,属干行为,并且为不合法行为。因为其殴打行为是受意志支配的,并且是违反法律规定侵侵权行为。而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而言,属于事件,因为刘山的死亡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并引起了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D选项刘山的死亡对李海的被伤害之间没有联系,是单独发生的两个事件。


  3.【解析】ABC。依据《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受托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具有追认权,一经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就有效。因此,A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相对人丙来说,其既可以行使催告权,要求被代理人甲追认乙与丙签订的合同,又可以在被代理人甲追认乙的无权代理行为以前行使撤销权,使这个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合同确定的不发生效力。因此,B、C项正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本题中,相对人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合同,表明丙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属于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A、B、C。


  4.【解析】BD。《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4月1曰起算,不应当从5月1日起算,所以A选项不正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B选项正确。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张某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3年5月10日开始计算,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不能行使请求权,但是2003年9月10日距离2004年5月10日还有8个月,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此2003年9月10日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张某被绑架的事实持续存在,直至2003年11月10日仍持续存在,2003年11月11日开始诉讼时效中止,所以C选项不正确。2003年11月11日诉讼时效中止,2004年1月8日张某被解救,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从2004年1月8日起再继续计算6个月,即截至2004年7月8日,张某于2004年9月5日提起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所以D选项正确。


  5.【解析】ABCD。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甲的羊走失不导致甲丧失对羊的所有权,因此甲可以要求乙返还。甲乙之间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乙返还该羊,有权要求甲给付其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如果甲拒绝给付,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6.【解析】ABCD。依《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另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因此,A、B、C、D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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