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1.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国家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 国家一样,曾经历过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在氏族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靠的是氏族首领的权威和原始习惯, 维持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产生,夏朝同以前 氏族社会有了区别。夏启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的,他破坏了氏族成员共同选举部落首领的原始民主制度的传统 习惯;夏启过着不劳而获的生活,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统治者;夏朝统治者设立了各种官吏和军队以及 监狱等作为国家政权的暴力机关;同时,打破了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界限,开始按地域划分居民,初步形 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古国一样,曾经历过若干 万年的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原始社会。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是我国奴隶社会的第 一个帝王。从文献记载来看,夏朝已具备了与原始氏族组织不同的国家组织特征,表示国家已经产生,夏启已 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统治者。文献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说明作为阶级意义的法已经产生,并 出现了许多刑名和罪名。
2.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结果。而世界不同民族由于其生存环境的不同而形成不 同的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国家与法的具体发展途径是不同的。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主要是:
(1)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加强
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中国在进人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 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 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
(2)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强,到夏启即位时,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联盟中的反对派的地步。
(3)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用。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在 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 宗教色彩的普遍信奉。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中政治权利,其中区 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4)刑起于兵
刑与战争是分不开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征讨反叛的部族、征 服未归顺的部族,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所谓“大刑用甲兵”。频繁的军事征伐既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 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斧钺、刀锯、鞭杖行罚的“中刑”、“薄刑”逐渐成为早期 国家的常刑。以惩罚为核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
二、立法概况
1.禹刑
所谓“禹刑”,最早见于《左传》,后人大多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禹刑”主要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 晚期习俗陆续积累下来的各种习惯法或经验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案 例,归纳出一些罪名,汇成了所谓“夏刑三千条”。据郑玄的说法,这三千条是“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 百,劓、墨各千”,说明夏刑已包括大辟(死刑)、膑(砍脚)、宫(毁坏生殖器)、劓(割鼻)、墨(刺面颊 或额并涂墨)五个刑种,奴隶制五刑开始初步形成。
据文献记载,夏刑的主要内容有:“昏、墨、贼,杀”。见于《左传》:“己恶而掠美”为昏,“昏”是自己做 了坏事而剽窃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贼”是肆无 忌惮地杀人。根据夏代皋陶的刑法,犯这三种罪行,都要被处死。“不用命戮于社”。启在《甘誓》中宣布了一 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夏朝还有一条为后世所传诵的刑事政策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意思是说, 宁肯不依常规办事也不要错杀无罪的人。
2.汤刑
“天讨” “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左传》照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这是晋国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的。《汤刑》很可能就是商代初期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从文献 记载来看,《汤刑》是商代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由于《汤刑》已经失传,其内容无法考订。《吕 氏春秋?考行》引《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东汉商诱注:“商汤所制法也”,即传说商汤制定的 《汤刑》有三百条之多,最重的是“不考”罪。
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刑、王命和单行法规。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单行法 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
三、刑事立法
1.立法概况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我们现在所 能见到的最早的法律,是夏启讨伐有扈氏时所发布的一条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 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尚书?甘誓》)。所谓的“法 刑不分” “兵刑不分” “刑起于兵”当以此为源。
2.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 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商朝时的奴隶制五刑为墨、劓、膑、宫、大辟,其中膑 刑为剔去膝盖骨。至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变更为黥(墨)、劓、刖、宫、大辟,主要是将原有的膑刑更改为 刖(剕)刑。奴隶制五刑中前四种为肉刑,大辟为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较多,有斩(腰斩)、杀(杀头)、焚 (焚烧致死)、膊(将人肢解后暴晒弃尸)、辜(先杀后肢解)、踣(在公众场合杀死后陈尸三日)。
四、司法制度
夏商两代司法制度具有两个重要特征。第一个特征是行政、军事、司法职能不分。首先,夏王、商王作为 最高军政首脑,同时拥有司法方面的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其次,夏王、商王以下的各级主要官吏,也同 时兼掌军政司法等各项大权。夏商两代是一种宗族国家,其社会结构以家族宗族和宗法制度为基础,各级司法 权实际掌握在各级宗主手中。因此,当时虽然设有一些司法官员,如士、士师、大理、司寇等,但司法权始终 受到军政权力的干预控制。
夏商两代属于神权法时代,天罚神判是其司法制度的又一特征。当时,不仅以“大刑用甲兵”去实施“天 讨”、“天罚”,而且通过祭祀占卜活动请示神意,以“神判”来决定司法审判和定罪量刑。殷墟甲骨卜辞就有 卜问用刑之类的神明裁判案例。
在刑罚执行方面,据说虞夏之际已发明监狱。《急就篇》即称:“皋陶造狱法律存。”《竹书纪年》也有“夏 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的记载。“圜土”即夏商时期监狱的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至于夏桀关 押商汤的夏台或均台,只是一座宫室;殷纣王囚禁周文王的羑里,则是一座城垣;它们仅仅是作为临时软禁囚 所,而并非普遍意义的监狱。自从殷墟甲骨文被发现以来,商代监狱已得到可靠印证。在甲骨卜辞中,关于监 狱或囚禁的各类文字达十余种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