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常识判断  >> 法律   
法律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宪法之国家机构(二)
http://www.hebeigwy.org       2013-09-11      来源: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我国国家主席同全国 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程序是,在每届全国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经过充分的协商,由会议主席团提 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全国人大的全体代表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始得当选。宪法还专门规定了国家主席任职的年龄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这是因为,国家主席或副主席以国家最 高代表的身份在国内外事务中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尊严,必须由政治成熟,经验阅历丰富,在国内外享有 较高声誉和威望的人担任。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相同,都是5年,且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 特赦令、进紧急状态会、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权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这些领导人 员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这些人员的任职是受命于国家,更富于严肃性和权威性。


  3.外交权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 遣或召回驻外全权代表,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 和光荣称号。


  第四节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 法的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务院的性质和它在国家机关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具体体现在:(1)国务院是我国的中 央人民政府,它对外以中国政府的名义进行活动,对内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起组成国家行政机关系统。(2)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从属于全国人大,通过领导和管理各方面的行政工作来执行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并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 期间,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整个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 作。国务院在执行法律和决议的过程中,必须做大量的行政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在全国范围内 进行的,全国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必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


  二、国务院的组成、任期和职权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根据 宪法规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组织产生新一届国务院。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 人大决定,通过之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 长,根据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部长、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务院上述人员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后,都由国家主席任命。


  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每届5年。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非常广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我国社会生活和经 济建设的最高行政机关,具体执行最高权力机关的各项法律和决议。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 任务,国务院必须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由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 的计划、报告、人事任免等事项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


  (3)对所属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 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 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 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 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4)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有权管理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 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国防、民族事务以及对外事务等,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保护 华侨、归侨、侨眷的正当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等。


  (5)对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国务院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奖惩工作人 员,并可利用各种形式培训、考核行政人员。


  (6)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 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这是国务院的一项新的职权。这项授权使国务院对经济改革和对外开 放中出现的新问题,能够及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以便保证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1.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采用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拥有最高决策权和最后决 定权,与此相应的是他对国务院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总理负责制的具体表现是:(1)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 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及任免行政人员,向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都必须由总理签署。(3)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国务院所属各机构要服从 总理的领导。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总理提出,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 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4)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形成国务院的决定。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有利于集中指挥,增强总理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议而不决。这种 体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


  2.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两种。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根据《国务院组织 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据此,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 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军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构成要素之一,在国家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我 国宪法正是在总结国家机构建设和人民军队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规定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 会。把中央军事委员会列为国家机关,肯定了它是中央国家结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机构,这不仅纠正了过去以 党代政、党政不分的不正常做法,而且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机构,有利于实现中央国家机关的合理分工,把全国 武装力量置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党领导军队,这是我国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一条坚定不移的 原则。在我国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并没有改变。宪法明确规定了党在国家生 活中的领导地位,当然也包括对军队的领导。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和责任制


  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 举产生。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 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 责,受它们的监督。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


  《宪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的领导体制与国务院相同,是一种首 长负责制,这是领导军事工作的客观需要。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决策机关,其职能是领导全国武装力 量,对武装力量有指挥权。实行主席负责制有利于加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以适应现代军队活动 的要求,可以现实、有效地对付可能发生的侵略战争。


  第六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


  1.人民法院的性质与任务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就表明了人民法院是我国 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权 力。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完成国家权力机关赋予的任务,保障法律的 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一切需要通过审判解决的案件都要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其他一切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 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以及行政争议,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 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还要通过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 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1)最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其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 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并设立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 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 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此 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行使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以及对于审判过程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司法解释权。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包括基层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不 设区的市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并设立审判 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第一审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但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对它 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 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为了方 便人民群众诉讼,及时审判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 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单位,其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它包括:省辖市、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的中级 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刑 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等,并设立审判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法 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件重大应 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刑事 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并设立审判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 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类型案件的具有专门性质的国家审判机关。它是我国审判机关 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专门人民法院不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而是按特定的组织系统或案件性质设置的。它不受理一般的刑事、 民事案件,只审理与设立部门的业务范围有关的或者特定的案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 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目前,我国已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 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


  3.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体制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分别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 干人组成。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立助理审判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 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监督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


  所谓审级制度,就是指诉讼案件需要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我国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是四级 两审终审制,即我国人民法院共设四级,一个案件最多可以经过两级人民法皖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也就是 说,除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对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外,一般案件经过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 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抗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第二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除法律规定应当核准的死刑案件外,就是终审的判决和 裁定,也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扰拆的第一审的判决 和裁定,也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国家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而实行的一种专门监 督,由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即检察权。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 权,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监督,以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的这种专职专责,表明了它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 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 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 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 斗争。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 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 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 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3.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为双重从属领导体制,即最高人民检察 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党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 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实行双重从属领导体制,便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 检察机关的业务领导,保证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实施。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法纪监督。法纪监督分为特种法纪监督和普通法纪监督。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


  的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称为特种法纪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贪 污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和渎职案件进行侦查,称为普通法纪监督。


  (2)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全部侦査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进行 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査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3)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出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活 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监所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及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 行监督。


  三、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关系


  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规定表明了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关系。


  1.分工负责


  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依据法律赋予各自的职权,做到各司其职,既不能越权包 揽,也不能互相推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明确,有利于发挥各尽其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互相配合


  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不应“互相对立”,“各自为 政”,或互相迁就,掩盖矛盾。互相配合才能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完成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


  3.互相制约


  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互相监督,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即使工作中出现 偏差,有了错误,也能通过监督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保证不枉不纵。


  经典例题分析


  1.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下列选项中哪一职务的人员?( )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B.国务院秘书长


  C.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解析】答案为B。我国《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 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所以B 项正确。


  2.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 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解析】答案为ABC。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 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宪法第2条,第3条第2款)。②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 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3条第3款)。③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 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第3条第4款)。故 ABC项正确。D错误,有的国家机关实行集体负责制,如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的国家机构实行个 人负责制,如人民政府、军事机关。


  强化运用实战演练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哪个机关有权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 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务院各部委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区公所作为其派出机关,应当经过哪个机关的批准?( )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上一级行政机关 D.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


  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对下列哪些机构提出质询案?( )


  A.国务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最呙人民检察院 D.中央军委


  二、多项选择题


  1.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在一次会议中审议以下事项,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符合 该委员会的权限范围?( )


  A.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一项不适当的决定


  B.撤销本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


  C.责成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D.罢免犯受贿罪的陈某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2.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国家机构职权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B.国务院有权决定自治州的设立


  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有权决定民族乡的设立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决定大赦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任免或派遣?( )


  A.国务委员 B.国务院副总理 C.驻外全权代表 D.各部部长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C【解析】《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2. B【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 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 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故选B。


  3. A【解析】《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 代表,可以收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 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二、多项选择题


  1. ABD【解析】选项ABD都属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但是,选项C属于个案监督,人大常委会有权 建议法院重审案件,但不能直接干预法院司法审判,责成法院提起重审。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


  2. ACD【解析】《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 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B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 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C项错误。《宪法》第6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特救。”因此D项表述错误。


  3. ABCD【解析】《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 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授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可 知,A、B、C、D项均正确。



免费学习资源(关注可获取最新开课信息)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