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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违约责任
http://www.hebeigwy.org       2013-09-03      来源: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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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河北公务员考试网(www.hebeigwy.org/)根据历年来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科目的考试特点,特别整理了一系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的备考材料,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概念和特征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的。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4.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5. 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二)一般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无论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


  1.存在违约行为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类型。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实际违约


  ①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②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③迟延履行


  ④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称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2.不存在法定的免责条件与约定的免责条款


  (1)免责条件


  ①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③债权人的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2)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三)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些规定,实际上是让债务人对以履行辅助人为典型代表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负责,可以成为“为第三人负责”。


  【例题】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D。


  (四)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合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


  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


  若违反金钱债务,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若违反非金钱债务,则并非都能适用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


  ①赔偿损失的概念及类型


  赔偿损失,亦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方式。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或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的损失。


  ②法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违约发生后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方式。


  (2)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连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违约金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


  ①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能履行、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约定的,是作为替代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的预定,则在实际发生不能履行、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场合,继续履行请求权消灭,只能请求违约金。


  ②违约金与赔偿损失


  赔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原则上不宜并用。


  ③违约金与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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