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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关系
http://www.hebeigwy.org       2013-08-30      来源: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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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认识角度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有利于加深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和理解。


  1.根据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属法律部门的不同


  根据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属法律部门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 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此种法律关系的分类是最基本的分类,其意义在于使人们 在分析和处理法律问题时,首先明确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这些法律关系里的不同内容、性质的权 利义务,从而决定法律上解决相关问题应采取的方式和途径。


  2.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不同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一般法律关系是根 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注意在此的一般法律关 系是相对于具体法律关系而言的,相对于法律规范来说,一般法律关系仍具有所有的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特点 --具体性。一般法律关系主体不是具体的个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而是一个抽象的整体。


  具体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双方或一方是具体的、特定化的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有相应的法 律规范为前提,而且要有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


  系等均是具体法律关系。


  3.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 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为“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其中,权利 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任何可能出现的不特定的人。绝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只承担不作 为义务,没有协助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义务,即义务主体的义务只是不干涉、妨碍权利主体行使权力。各种 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都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某个人对某个人”的形式来 表现出来。其中,义务主体主要承担为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即负有协助权利主体实现其利 益的义务,有时也包括不作为义务。债权关系属于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


  4.根据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题适用法律制裁


  根据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 整性法律关系是指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可以正常得以实现的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主 体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法律实现的正常方式,反映了法律的价值追求。调整性法律关系分为两种,一是 消极性法律关系,即义务人的合法行为建立在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的基础上,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承 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二是积极性法律关系,即义务人的合法行为建立在义务性规范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权利 人的权利,承担积极作为义务。合同法律关系是典型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保护 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法律实现的非正常方式。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参加者的一方是国 家,享有实施法律制裁的权利,侵权者或者违法者为另一方主体,负有承担因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的义 务。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5.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即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中各主体间 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关系、支配 与被支配关系,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事法律 关系就是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即纵向法律关系,又称为不对称法律关系,是指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相互之间存在服从与管理的隶属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中 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强制性和命令性的特点,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能随意转让和放弃。隶属 型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于具有职务上的上下级之间、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其管辖范围内各种被管理的 主体之间,表现为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典型 的隶属型法律关系,国家主管机关是一方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职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和社会组织都必 须服从。


  6.根据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性质不同


  根据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性质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根本性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 律关系。


  根本性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产生的,反映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性质、 国家制度的内容以及社会中基本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根本性法律关系是社会中根本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直 接反映了社会基本利益结构,并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宪法法律关系是唯一的根本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实体法律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受根本性法律的 制约,是一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最为常见、数量最大的法律关系。如民事 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都是普通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以宪法为指导,根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在恢复或者补救 被破坏了的根本性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过程中,而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对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意 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都是典型的诉讼法律关系。


  7.根据法律关系因果联系与相互地位的不同


  根据法律关系因果联系与相互地位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者在 相关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没有滥用权利,义务主体没有拒绝履 行义务,各方主体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当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更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即不会引发从法律 关系。但是当合法的法律关系遭到干扰、破坏时,便产生对该法律关系进行相关保护与补救的第二性法律


  从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因主体行为不合法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它以主法律关系为基础和前 提,居于从属地位。一般来讲,程序性法律关系都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是由于原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干扰时而 引发的。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为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 担者。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最根本要素,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法律关 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按照主体的范围不同,可将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是所有公民都普遍 享有的资格,是享有一般的权利、从事一般的法律活动的资格。特殊权利能力是指从事某种法律关系,不仅要 求有一般的权利能力,还需要符合一定的年龄、能力等条件。


  按照主体的性质不同,可将权利能力分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和组织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 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组织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集合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 力,意味着主体具有独立的意志,能独立实现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能对自己的意思行为承担责任。


  行为能力也可分为公民的行为能力和组织的行为能力。组织的行为能力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产生、消灭 而消灭。而公民的行为能力则由法律根据年龄及精神状况两个因素来确定,一般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 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行为能力上将民事主体分为三种。一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 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完全依靠自己的意思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只能实施以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则由其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除了纯受益的行为及小额消费外,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一切民事行为一般均由其代理人代理。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含义


  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是法律关 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关 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结构上看,权利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 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2)从价值上看,权利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权利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数量上看,权利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这是从总体上认识的,权利和义务的总量平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和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中的各种各样 的现象。它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满足权利人的各种各样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得到法律规 范的确认和保护。同时,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到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 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利益。所以,实质上,客 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形式和类型也在不断变化。总结起 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人类认识、控制和有用的财富。


  (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 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经济政治精神文化财富; 人的精神利益;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科学着作、发明发现等。


  (4)人身利益。包括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在研究法律关系客体问题时,还必须看到,实际的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而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 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分析多向(复合)法律关系客体 时,我们应当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复合)法律关 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体决定着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 说明主要客体。它们在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法律关系诸要素的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为: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 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为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抽象条没有一定的法律规 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并非现实法律关系本 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具体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


  二、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都是事件与行 为能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不可能发生的是不能作为法律事实的。具体什么样的事件和行为可以作为法律 事实,由法律来规定。


  2.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力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 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 生变更,甚至完全归于消灭。


  3.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这是由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能引起法律责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活动,包 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D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意志性及价值性的特征。


  经典例题分析


  1. “事实构成”是指


  A.构成一个法律事实的相关要素


  B.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


  C.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结合


  D.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结合


  【解析】答案为B。在法学上,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2.某人到某商场购物,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


  A.调整性法律关系 B.横向的法律关系


  C.第一性的法律关系 D.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解析】答案为ABC。该行为人与商场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故B正确;商品交易系合法行为,故A正 确;且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故C正确。


  强化运用实战演练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关系根源于( )。


  A.思想社会关系 B.人与人的关系


  C.物质生活关系 D.财产关系


  2.下列有哪一项不属于或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


  A.张三经李四(精神病人)的父母同意而收养李四


  B.甲乙根据《合同法》订立抵押合同


  C.甲年满10周岁时向乙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自行车


  D.甲与乙约定选择法院管辖


  3.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另一类是


  A.法律后果 B.法律制裁 C.法律责任D.法律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都有主次之分,下列有关这方面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前者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后者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B.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前者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后者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


  C.实体性法律关系和程序性法律关系中,前者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后者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D.实体性法律关系和程序性法律关系中,前者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后者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


  2.下列法律关系客体属于行为结果的是( )。


  A.刘某在网站注册电子信箱名称然后予以出卖


  B.李某将一广告创意卖给某广告公司


  C.赵某将布料交裁缝店加工成衣服


  D.学生余某给李某的孩子提供有偿家教服务


  三、简答题


  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四、论述题


  论述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C【解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一般指生产方式,也是社会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既不能从“唯意志 论”来理解法的本质,认为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甚至认为法能创造社会经济关系;也不能否认法的阶级意志 而仅讲法是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这也等于将法与经济规律混为一谈。


  2. C【解析】依民法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10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行为是无效 的。因此C中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3. D【解析】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另一类是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或消灭,与参加者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通常又与 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某种实际行动。


  二、多项选择题


  1. BD【解析】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实体性法律关 系和程序性法律关系中,实体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


  2. CD【解析】AB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精神产品一类。


  三、简答题


  答: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 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 体现。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 流传的思维成果。


  (4)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四、论述题


  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条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必备的条件。特别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 系主体,公民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权利能力。①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即为 权利能力;②权利能力有多种:从权利能力主体看,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其他组织的一般权 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前者是指一般人和组织都具有的权利能力,后者是指特定的人和组织才具有的权利能 力;③法律关系主体获得和丧失权利能力的时间不同。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始于它们成 立时,终于它们被撤销或解散时。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行为能力。①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为行为能力; ②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权利能力是确认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 能力,但并不是一切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都有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问题,但由于法 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般是同时存在的,通常说的行为能力指公民即自然人的行为能力;③行为能力不是 一切公民都有的。公民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能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辨别力和控制力,才具有行为能力;④ 各国立法通常把公民分成三种人: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如我国18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一般是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而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二是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如我国立法规定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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