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常识: 宪法理论知识精讲(十三)
http://www.hebeigwy.org 2012-12-11 来源: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十三 地方国家机构
地方国家机构相对于中央国家机构而言,是指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构。地方国家机构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于最高地位。地方各级人大与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上级人大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
(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均为5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和报告工作,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全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同时又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努力做好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这种领导体制是由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决定的,是工作的需要。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仍然要召开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非独断专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则由人民政府的正副职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秘书长也参加常务会议。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然后由行政首长根据大家的意见最后作出决定,并对决定的后果负责。
(4)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主要是指导、支持和帮助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在于:
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②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③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④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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