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郭某,男,42岁,某村党支部书记。该村有两户村民的羊被盗,怀疑是本村两名村民所为,便报告给村党支部书记郭某。郭某命治保主任把其中的一名村民叫到村部询问,并派人向乡里报告。当晚,郭某对这名村民辱骂、踢打、刑讯逼供。这个村民交待了偷羊的过程。为追查其他户失羊的事,又将这个村民捆绑起来,威胁说:“不老实就把你吊到梁上去!”时已深夜,郭某见这个村民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便将他锁在小屋里。次日,郭某与支部副书记提绳持棍 对这名村民威胁逼供。但该村民仍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于是继续被关在磨房内;下午2时,这个社员自缢身亡。
当地法院依法追究了郭某的刑事责任。
问:郭某违反了宪法的哪些规定?
【解析】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郭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