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常识判断  >> 其它   
其它
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础知识(52)
http://www.hebeigwy.org       2012-09-13      来源: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须一方获得利益

  2.须他方受到损害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1.受益人是善意的,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可以不负返还的责任

  2.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仍然加以接受,则应负全部返还的责任

  3.受益人在受益时不知情,以后又知情则可以知情的时间为界,此前此后分别按不知情和知情决定其应负返还责任的范围

  四、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

  1.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

  2.期前清偿

  3.明知不欠债而清偿

  4.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5.其他

  例: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有

  A.养子女对生父母虽无赡养义务而赡养

  B.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C.请求赢家返还因赌博所给付的金钱

  D.用金钱收买杀手,因未获成功而要求返还金钱

  答案:ABCD

  案例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免费学习资源(关注可获取最新开课信息)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