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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公务员考试
张家口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www.hebeigwy.org       2014-07-18      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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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2014〕3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的合理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原则上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合理的医疗需求,使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


  (二)其他法定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上述机构的编内工勤人员、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工作人员;


  (四)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和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按我市本年度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金之和4.5%的比例缴纳,今后可根据经济和财政收支状况对缴费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医疗补助经费的收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按规定的筹资标准按时足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医疗补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待单位补齐后,方可享受医疗补助。在此期间其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其医疗补助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市直国家公务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所需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其他实行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及第三条第五款所列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人员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四)符合第三条第五款所列享受医疗补助政策的退休人员,如遇本企业破产改制时,应由原企业以我市当时执行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按4.5%的缴费比例和每年5.5%的递增幅度计算,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补助费后,可继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对个人医疗帐户进行补助。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人员的医疗账户每月按缴费基数2%划入,用于医疗费用的补助;2.5%纳入公务员医疗统筹。


  (二)对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助。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住院起付标准外,应由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比例补助:35岁以下(含35岁)补助65%,35至45岁(含45岁)补助70%,45至退休年龄补助75%,退休人员补助80%,行政副处级和副团级军队转业干部(含参加医疗保险的副团级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补助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补助85%,行政正处级和正团级军队转业干部(含参加医疗保险的正团级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补助85%。


  (三)出国或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予补助。因公出国或出境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四)离休干部、老红军以及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按原渠道支付。


  第六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其他法定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及工伤旧病复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全额支付(不含超标床位费)。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其筹资比例与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统筹年度指社会保障年度,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一致。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工作进行实施,市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补助的通知》(政字〔2001〕147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字〔2008〕4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协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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