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沧州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一、选任名额和地区分配:本次共选任沧州市市级人民监督员100名,其中市本级30名,任丘市5名,河间市5名,运河区5名,新华区5名,沧县5名,青县5名,献县5名,黄骅市5名,泊头市4名,盐山县4名,东光县4名,南皮县4名,肃宁县4名,吴桥县4名,海兴县3名,孟村县3名。名额及地区分布,视报名人员及考察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年满二十三周岁;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5.身体健康;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7.市级人民监督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受过行政拘留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三、选任程序:包括发布公告、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社会公示、选任公布等。
四、报名方式:公民可自荐报名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原任人民监督员可报名申请确认。
五、报名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12月12日。驻沧国家、省、市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和机构人员,在市司法局报名。其他人员在所属县(市、区)司法局报名。
六、报名材料:报名须提交:1.近期小二寸白底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3.学历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4.《沧州市人民监督员报名表》一式2份(可在报名现场领取,也可从沧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www.hbczsf. gov.cn自行下载)。
如认为拟任人员存在不符合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沧州市司法局投诉举报,地址:沧州市浮阳南大道14号,电话:3132052。
附件:
沧州市司法局
2016年11月21日
选任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举报电话
选任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期间,认为报名者不符合选任条件的,请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0317-313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