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司法局选任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通知》,保定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县(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十一种情形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满两届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任期未满两届、经此次重新确认程序选用的,任期连续计算。
二、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次拟选任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94名。其中,竞秀区6名,莲池区6名,徐水区5名,满城区5名,清苑区5名,高新区、白沟新城共4名,涿州市4名,高碑店市4名,安国市4名,定州市6名,易县3名,高阳县3名,顺平县3名,曲阳县3名,望都县3名,容城县3名,雄县3名,定兴县3名,安新县3名,阜平县3名,博野县3名,唐县3名,涞源县3名,涞水县3名,蠡县3名。名额及地区分布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满23周岁,具有中国国籍和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和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
(二)报名方式
公民可自荐报名,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推荐报名,原任人民监督员可报名申请确认。
(三)报名地点
保定市司法局或各县(市、区)、省直管县(市)司法局。高新区、白沟新城组织和人员,在市司法局或就近县(市、区)司法局报名。
请于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报名、联系。联系方式及地址见附后的《保定市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联系方式及地址一览表》。
(四)报名材料
1、近期小2寸同底彩色正面照片3张;
2、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2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4、其他社会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5、所获表彰或奖励证明复印件2份;
6、《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报名表》和《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确认报名表》(一式两份)。请登录保定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bdsfj.hebei.com.cn),在 “公告公示”栏下载报名所需表格。
报名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学历证明、社会身份证明、所获表彰或奖励证明的原件。
五、选任程序
1、初步审查。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择优确定初步人选。
2、组织考察。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3、人选确定。根据考察情况和各县(市、区)、省直管县(市)司法局提出的建议人选,保定市司法局研究确定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4、社会公示。市司法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受理异议的部门和联系方式等事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司法局做出选任决定,通过《保定日报》、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保定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魏勇
咨询电话:0312—5913597
2016年11月24日